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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年遭遇 16 起车祸?真相惊人…… 焦点热讯

2023-06-15 15:11:30来源:FM93交通之声

也太 " 倒霉 " 了吧!

厦门男子朱某和他亲戚

4 年时间竟出了 16 起车祸!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然而,这其中藏着大猫腻!

日前,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

办理了这样一起保险诈骗案件

并就办案中发现的金融风险

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

我们先来看下案件的经过

人为制造事故

骗取保险理赔

2020 年 12 月 10 日

洪某驾驶朱某的小轿车

在厦门翔安区与一辆大货车追尾

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

在调查中,保险公司发现该车出险多次,此前还曾有过承认伪造事故企图骗保、后又主动退还理赔款的记录,因此拒绝赔付。索赔不成,朱某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3 万余元。其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。

这次诉讼

也让朱某一伙暴露了

骗保 " 生财 " 的行径

经思明区法院移送线索

公安机关对洪某等三人

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立案侦查

并于 2022 年 6 月

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

经审查,朱某是一家租车公司的员工,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,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和汽修厂。2016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,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,故意制造碰撞、刮擦等交通事故,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款。

据朱某交代,在其 " 导演 " 下,一伙人通常驾驶个人名下或租车公司的车辆,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,偶尔也在路上寻找其他车辆 " 碰瓷 "。人为制造事故后,再由朱某联系修车厂并自行购买低价配件用于维修,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,扣除少量维修费,余款均转给朱某。

作案 16 起骗取近 20 万元

涉及两项不同罪名

依据起诉书的指控

被告人朱某、洪某、陈某

作为投保人一方

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

骗取保险理赔款

其中,朱某参与作案 16 起,涉案既遂金额 19 万余元,未遂金额 3 万余元,数额巨大;洪某和陈某分别是朱某的表哥和姐夫,各参与作案 6 起和 4 起,数额较大,就上述事实三人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此外,朱某、洪某还合伙在另一起案件中," 碰瓷 " 社会车辆。因事故认定由对方负全责,最终由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。检察官介绍,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,在该起作案中,朱某一方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

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

朱某犯保险诈骗罪、诈骗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 6.3 万元;

洪某犯保险诈骗罪、诈骗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1.8 万元;

陈某犯保险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。

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审查、监管不到位的问题,思明区检察院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向其发出了检察建议,要求其加强人员培训、完善线上审核、建立汽修厂 " 黑名单 "、监控采购渠道和建立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等。检察建议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。

检察官提醒

虚假申报保险

可能触犯刑法

保险诈骗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险管理秩序,不仅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,而且还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,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。

对投保人而言,应当讲求诚信。车主在申报保险时应实事求是,虚假申报不仅违反保险规则及合同,甚至可能触犯刑法。实务中,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常见于汽车修理厂人员、保险代理员等相关行业从业者,提醒应合法经营,切勿在金钱诱惑下实施欺瞒、诱骗行为。

对保险公司而言,应当加强对事故发生真实原因的审查,同时强化对保险事故定损公司和汽车维修配件采购渠道的监管,并以日常巡查机制将监管落实在日常。

来源:厦门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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